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6914531人
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6年判字第 386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7 月 27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58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6 條
旨:
按法務部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 4  條第 2  項關於檢審會應
先提出調升人員擬派職缺 1.5  倍人選由被上訴人部長圈選之規定,並無
礙法官法第 90 條為健全檢察官人事所建立制度之運行,復未違反現行法
官法第 90 條明文揭示之規定,自難認與法官法第 90 條規定及其立法目
的有違。次按法務部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係屬行政機關即被上
訴人內部人事案之行政程序中所為之審議決議規範,檢審會經由其個別委
員就相關人事案參與審議並以合議方式為決議後,依該規則第 4  條第 2
項規定,提出擬派職缺 1.5  倍之人選,供法務部長圈選,僅係相關人事
案作成決定前,法務部內部審議程序的一環,尚未直接發生法律關係。且
因此部分規定並非法律關係之本身,自不得以之為確認訴訟之標的。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