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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4年判字第 382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7 月 09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0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77 條
稅捐稽徵法 第 21、28、34、38 條
所得稅法 第 39、77 條
旨:
按公司進行合併,存續公司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企業併
購法第 38 條第 1  項規定得將各該參與合併公司於合併前 5  年內之各
期虧損自當年度純益額中扣除者,係以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定」尚未扣除
之虧損為限。次按存續公司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不得將參
與合併公司尚未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定、或業經核定並無合併前 5  年內之
各期虧損,自當年度純益額中扣除。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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