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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6年判字第 381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7 月 20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五)(108年11月版)531-535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7、119、121、36、43、9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4、4 條
旨:
違法行政處分之作成,如係出於當事人之詐欺、脅迫或行賄者,其事實之
採證及確認容有難度。訴願機關既然為原處分機關之上級機關,非不得基
於職權,調查證據,自行作成是否有撤銷原因存在之決定。故訴願機關如
基於其他目的考量,而任令除斥期間屆滿或發回原處分機關續查,自屬違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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