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三)(107年4月版)52-54 頁
行政機關作成判斷時附有作成結論之理由,可以在法院降低對行政機關判斷 餘地審查密度之同時,擔保行政機關判斷之正確性。苟行政機關進行判斷僅 有結論而無理由,法院根本無從審查該判斷有無上開例示或其他恣意違法情 事,自應認行政機關之判斷出於恣意濫用而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