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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6年判字第 379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3 月 15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訴訟法 第 98 條
政府採購法 第 101、71、72、85 條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第 111、97 條
旨:
本件契約所附需求表業已明定包裝方式需以木箱包裝,至為明確,上訴人
謂契約要求無依據,原判決有理由矛盾之違背法令云云,亦無可採。本件
被上訴人係為參展需要而委由上訴人運送,非於契約所定之期限內履行不
能達契約之目的,本件係因可歸責於上訴人不依契約之包裝需求規定,致
延誤絕對定期契約之履約期限情節重大,原審認有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
第 1  項第 10 款規定情事,並無違背法令;至其餘上訴意旨主張本件運
送貨物,無需以木箱包裝,被上訴人未本誠信和諧,盡力協調解決爭議,
又被上訴人因需求表展覽專輯趕印不及,已不符需求表所定運送貨物等情
,均經原審法院論述綦詳,予以一一指駁在案,上訴人以其法律上主觀見
解,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指摘其為不適用法規及適用
不當,均無可採。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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