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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9年判字第 379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43、5、9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25、133、189 條
行政執行法 第 27、29 條
廢棄物清理法 第 30、31、46、47、71 條
旨:
按行政法院基於其職權調查義務,應就作成判決所須之必要事實,於可期
待之能力範圍內,盡一切可能,以可期待且適當之方法,查明真相,縱使
當事人就此事實並未主張,或未指出其證明方法,亦同。又行政法院應本
於調查所得,自行認定事實,不受刑事判決認定事實之拘束。行政法院雖
得審酌刑事法院或檢察官調查所得之證據為事實認定,惟仍應將審酌前開
證據而得心證之理由,記明於判決,倘逕以刑事判決或檢察官起訴書所記
載之事證採為行政訴訟判決認定事實之依據,即屬判決理由不備。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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