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按行政法院基於其職權調查義務,應就作成判決所須之必要事實,於可期 待之能力範圍內,盡一切可能,以可期待且適當之方法,查明真相,縱使 當事人就此事實並未主張,或未指出其證明方法,亦同。又行政法院應本 於調查所得,自行認定事實,不受刑事判決認定事實之拘束。行政法院雖 得審酌刑事法院或檢察官調查所得之證據為事實認定,惟仍應將審酌前開 證據而得心證之理由,記明於判決,倘逕以刑事判決或檢察官起訴書所記 載之事證採為行政訴訟判決認定事實之依據,即屬判決理由不備。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