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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0年判字第 376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3 月 17 日
資料來源:
最高行政法院裁判書彙編(100年1月至12月)第 350-360 頁
行政罰法裁判要旨彙編(104年12月版) 第 205-209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0 條
行政罰法 第 4、7 條
公司法 第 15 條
旨:
公開發行公司縱使違反資金處理準則之法令規定,惟倘行為時證券交易法
並無處罰之規定,即不得據嗣後增訂之條文予以裁罰。又公開發行公司資
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 8  條第 1  項係規定,公開發行公司擬將
公司資金貸與他人者,應依本準則規定訂定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經董
事會通過後,送各監察人並提報股東會同意,如有董事表示異議且有紀錄
或書面聲明者,公司應將其異議併送各監察人及提報股東會討論,修正時
亦同;其中雖可由公司自行訂立資金貸與作業程序,但如有涉資金處理準
則規範之適用範圍、作業程序或其他應遵行之事項者,仍應以該準則之規
定為依據,亦即公開發行公司所定之作業程序有違法時,則依此所為之行
為,亦應有違反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之規定。

裁判法院:最高行政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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