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
公開發行公司縱使違反資金處理準則之法令規定,惟倘行為時證券交易法
並無處罰之規定,即不得據嗣後增訂之條文予以裁罰。又公開發行公司資
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 8 條第 1 項係規定,公開發行公司擬將
公司資金貸與他人者,應依本準則規定訂定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經董
事會通過後,送各監察人並提報股東會同意,如有董事表示異議且有紀錄
或書面聲明者,公司應將其異議併送各監察人及提報股東會討論,修正時
亦同;其中雖可由公司自行訂立資金貸與作業程序,但如有涉資金處理準
則規範之適用範圍、作業程序或其他應遵行之事項者,仍應以該準則之規
定為依據,亦即公開發行公司所定之作業程序有違法時,則依此所為之行
為,亦應有違反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之規定。
裁判法院:最高行政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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