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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9年判字第 373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09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36、8、9 條
民法 第 769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33 條
土地法 第 54 條
土地登記規則 第 118、41、57 條
旨:
主張時效完成申請所有權登記者,對於其係以行使所有權之意思而占有之
事實,應負舉證責任,其應提出占有土地四鄰證明或其他足資證明開始占
有至申請登記時繼續占有事實之文件,及以行使所有權意思而占有之證明
文件。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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