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主張時效完成申請所有權登記者,對於其係以行使所有權之意思而占有之 事實,應負舉證責任,其應提出占有土地四鄰證明或其他足資證明開始占 有至申請登記時繼續占有事實之文件,及以行使所有權意思而占有之證明 文件。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