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地方政府公告實施變更都市計畫細部計畫案書圖所劃定之住宅區,其用途 如以規定專供建築獨戶或雙併住宅使用,並得供幼稚園及托兒所使用,自 不得出租予電信業者設置電信基地臺使用。又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 第 15 條僅針對住宅區不得從事之項目為原則性規定,非謂毋須再遵守其 他管制規定。至出租設置電信基地臺之建築物所有權人,即為都市計畫法 第 79 條第 1 項所規定之行為義務人,不因基地臺設備非其所有,而有 所不同,依該條項規定令其於一定期間內拆除,自屬有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