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
法院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 8 條,認定當事人是否「於得請求登記之日
,視為所有人」時,只須審酌當事人是否於登記機關設立前,即已具備民
法第 769 條或第 770 條規定之時效取得所有權條件,而無庸考量嗣後
當事人於登記機關設立開辦土地總登記,提出申請登記為所有權人時,其
是否仍和平繼續占有該土地。蓋法律既賦予其「視為所有人」之效果,即
不因暫時性之中止使用而消滅。此與登記機關設立後,始具備民法第 769
條或第 770 條規定之條件,而申請時效取得所有權登記者,必須該占有
人於提出申請登記為所有權人,以迄登記完成時仍和平繼續占有其土地,
始有適用之情形,尚有不同。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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