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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9年判字第 370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09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7、127、149 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39 條
民法 第 182、183、752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25、189、39、42 條
旨:
按行政訴訟法第 39 條第 1  款所謂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為,有利益於
共同訴訟人或不利益於共同訴訟人,係指於行為當時就形式上觀之,有利
或不利於共同訴訟人而言,非指經法院審理結果有利者其效力及於共同訴
訟人,不利者其效力不及於共同訴訟人而言。故共同訴訟人中之一人,對
於下級法院之判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在上訴審未就其內容為審判前,難
謂其提起上訴之行為對於他共同訴訟人不利,依前開規定,其效力自應及
於共同訴訟人全體,即應視其上訴為共同訴訟人全體所為。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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