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 司法院公報 第 59 卷 9 期 108-120 頁 最高行政法院裁判書彙編(106年1月至12月)第 410-423 頁
行政訴訟法第 238 條第 2 項固規定:「於上訴審程序,不得為訴之變 更、追加或提起反訴。」惟當事人將撤銷訴訟轉換為續行確認訴訟,既非 增加訴訟之請求,亦無增加事實認定之問題,本於同一行政處分,並無妨 礙雙方之攻擊防禦,及訴訟程序之進行,屬於聲明之減縮,而不屬上開規 定所指訴之變更,故即使在法律審之上訴程序亦仍應許為此訴訟類型之轉 換。 參考法條:行政訴訟法第 238 條第 2 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