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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2年判字第 370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6 月 14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72、5、78、96、98 條
民法 第 759 條
訴願法 第 57、58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07、4 條
行政執行法 第 9 條
土地法 第 231 條
土地徵收條例 第 21 條
廢棄物清理法 第 11、2、71 條
環境基本法 第 39、4 條
旨:
按土地因無人辦理繼承登記,固由主管機關代管,迄區段徵收時,始由機
關通知繼承人辦妥繼承登記,則繼承人雖為區段徵收時之原地主,惟土地
在遭他人非法棄置廢棄物,棄置當時繼承人倘尚未取得或管理系爭土地,
則能否課繼承人注意系爭土地不被棄置廢棄物之義務,能否謂渠等有重大
過失,自有待商榷,尚不得逕為不利繼承人之認定。又繼承人於土地被徵
收前亦均未辦理繼承登記,則相關繼承人依民法第 759  條規定雖於被繼
承人死亡時取得土地,惟渠等既未曾辦理繼承登記,則系爭土地是否曾由
渠等直接管理或使用,殊有疑問,能否課繼承人注意系爭土地不被棄置廢
棄物之義務,能否謂渠等有重大過失,亦有進一步查明探究之必要。倘未
予調查審認,遽為不利繼承人之認定,於法自有違誤。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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