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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9年判字第 366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09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96 條
民法 第 490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33、189、255、98 條
行政罰法 第 25 條
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 2、26、27、37、40、45、47、48、49 條
旨:
職業安全衛生法係透過對於雇主、事業單位課予公法上義務之強制,達成
防止職業災害,保障工作者安全及健康之立法意旨,其中,關於事業單位
將其事業交付承攬者,除於同法第 26 條第 1  項規定課予事業單位應負
危害告知之一般義務外,倘若事業單位與各級承攬人分別僱用之勞工有共
同作業之情形,則原事業單位除負有前述危害告知之一般義務外,依同法
第 27 條第 1  項規定,並應負統合安全衛生管理之特別義務。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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