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職業安全衛生法係透過對於雇主、事業單位課予公法上義務之強制,達成 防止職業災害,保障工作者安全及健康之立法意旨,其中,關於事業單位 將其事業交付承攬者,除於同法第 26 條第 1 項規定課予事業單位應負 危害告知之一般義務外,倘若事業單位與各級承攬人分別僱用之勞工有共 同作業之情形,則原事業單位除負有前述危害告知之一般義務外,依同法 第 27 條第 1 項規定,並應負統合安全衛生管理之特別義務。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