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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9年判字第 364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9 年 04 月 08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162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73、278、98 條
公司法 第 168 條
稅捐稽徵法 第 1-1 條
旨: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 8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營利事業或個人原始
認股或應募屬該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之公司發行之記名股票,持有時間達
3 年以上者,得以其取得該股票之價款百分之二十限度內,自當年度起 5
年內抵減應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本件公司雖發行符合上開規定之重要
策略性產業股票,然該公司於繼續持有 3  年內曾因減資而收回註銷部分
股票,就收回註銷部分既未繼續持有達 3  年以上,行政機關就此部分否
准核發投資抵減稅額之申請,自屬合法有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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