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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8年判字第 361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19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六)(109年12月版)66-70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0、92、96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33、189 條
行政罰法 第 18、7 條
都市計畫法 第 3、32、34、35、6、79 條
旨:
主管機關以狀態責任人為處分對象,選擇時應依違規使用之實際情況,以
合目的性及有效性為原則,斟酌裁罰時裁罰對象有無事實支配管領力、能
否有效為停止使用之給付(包括法律上權利及經濟上能力),在合比例原
則下,選擇有利管制目的達成之對象,如此方能謂無裁量之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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