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六)(109年12月版)66-70 頁
主管機關以狀態責任人為處分對象,選擇時應依違規使用之實際情況,以 合目的性及有效性為原則,斟酌裁罰時裁罰對象有無事實支配管領力、能 否有效為停止使用之給付(包括法律上權利及經濟上能力),在合比例原 則下,選擇有利管制目的達成之對象,如此方能謂無裁量之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