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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6年判字第 360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7 月 13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01 條
民法 第 88、89、90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56、259、98 條
勞工保險條例 第 1、19 、5、58、6、65-1 條
旨:
於考量勞工保險條例第 58 條第 2  項規定時,自不宜僅以單一個案之權
益為考量,尚須以整體制度之設立目的以及整體制度之公平性綜合權衡。
況不論係採按月給付或一次性給付,其依法計算所得領取之總額均屬定數
,就申請人之權益亦不生影響,尚難僅因不許其變更,其依原選定方式所
領取之老年年金即無法達到「保障勞工生活,促進社會安全」之目的。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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