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於考量勞工保險條例第 58 條第 2 項規定時,自不宜僅以單一個案之權 益為考量,尚須以整體制度之設立目的以及整體制度之公平性綜合權衡。 況不論係採按月給付或一次性給付,其依法計算所得領取之總額均屬定數 ,就申請人之權益亦不生影響,尚難僅因不許其變更,其依原選定方式所 領取之老年年金即無法達到「保障勞工生活,促進社會安全」之目的。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