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一)(105年12月版)第 335-340 頁
行政處分未記載理由之瑕疵,固得因事後記明而補正。惟此一補正,應於 案件進入行政訴訟程序之前為之,與行政處分於行政訴訟程序中之理由追 補,係屬不同之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