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七)(110年11月版)第 399-401 頁
行政處分如原已記明理由,僅因不充分或不完足,而由行政機關於訴訟程 序中,在同一事實範圍內為理由(包括法律或事實上觀點)之補充,則不 在行政程序法第 114 條第 2 項之限制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