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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3年判字第 358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7 月 10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5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95、201 條
旨:
行政法所謂「不當聯結禁止」原則,乃行政行為對人民課以一定之義務或
負擔,或造成人民其他之不利益時,其所採取之手段,與行政機關所追求
之目的間,必須有合理之聯結關係存在,若欠缺此聯結關係,此項行政行
為即非適法。本件原處分業已審酌利用人之意見、無線電視台產業規模與
音樂利用情形,並參考目前實務收費情形、國內經濟狀況、物價指數等情
,核與審議參考原則所載之宜審酌因素相符,其所採取之手段與所追求之
目的間,亦無欠缺合理聯結關係之情形存在。原判決就此所載之理由雖稍
欠完足,但既不影響判決基礎,尚難謂有理由不備之違法。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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