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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0年判字第 357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3 月 17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1、117、131、133、134、96、97 條
民法 第 122、125 條
訴願法 第 14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55、307、98 條
行政執行法 第 11、13 、42、7 條
就業服務法 第 43、51、55 條
旨:
行政強制執行之要件,依行政執行法第 11 條第 1  項,原則上須以已成
立之公法金錢給付義務且逾期不履行為要件,就業安定費雖依就業服務法
之規定而成立,然對人民義務之具體內容,應作成下命性質之行政處分,
並以之為執行名義,始得為強制執行。又行政機關是否得於作成行政處分
且對外生效外,重為內容相同之處分,學理上則有重覆處分及第二次裁決
之區分,重覆處分係本於現有法律及事實狀況,無意在原處分外,增加新
的規制效果,故重覆處分不影響原處分之形式及實質存續力;第二次裁決
係指原處分發生形式存續力後,雖以原處分之事實或法律狀況為基礎,然
再為實體上之考量重新審查之謂,行政機關主動適用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撤銷原處分之意思表示,即屬依職權之第二次裁決。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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