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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6年判字第 356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7 月 13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28 條
旨:
按國家與公務員間屬公法上之職務關係,一般而言,公務員所承擔之義務
與其得對國家請求之權利,彼此間具有對價關係,而國家設計如退休及資
遣或其他離退制度,依公務員之服務年資及能力等條件,以決定適用資遣
或退休制度,核發離退給與,兼顧公務員之生活,無論適用何種制度領受
國家給付之離退給與,既以公務員之年資作為離退給與之計算基準,自應
採取「一資不得二採」原則,避免同一年資重複核發退離給與之不公平現
象。從而公務人員退休法所稱「曾經核給資遣給與之任職年資」應係指公
務員之服務年資一經使用,即不得重複採計,至其使用之名目及是否合法
,均不影響年資之計算。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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