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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5年判字第 356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7 月 12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36、43 條
行政罰法 第 18、7 條
就業服務法 第 42、43、44、57、63 條
旨:
按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人,其主觀上係故意或過失,乃應受處罰行為之責
難基礎,且受責難程度自有不同,又主管機關對於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人
課處行政罰,自應考量行為人違反行政法義務之具體情狀,究為「故意」
或「過失」,惟若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人對於其從事之具體違規行為,已
達重大過失之可非難程度,其可責性要非必須亞於「故意」之可非難度。
從而主管機關對於違反就業服務法義務之人力派遣公司之重大過失,若綜
合全案相關資料,考量行政罰法第 18 條第 1  項規定之各項因素,而依
就業服務法第 63 條第 1  項規定,裁處最高額罰鍰時,自難謂其裁量處
分有瑕疵。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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