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營利事業如有不當藉被投資事業增資、減資或清算等方式認列投資損失, 以規避或減少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納稅義務之情事者,自應還原實際情形 ,以核認其投資損失,方符實質課稅原則及租稅公平原則。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