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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7年判字第 351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6 月 21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23 條
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 18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36、4、7 條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 117、47 條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 第 12 條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第 11、17、31 條
商業登記法 第 15、29、4、6、9 條
新北市電子遊戲場業設置辦法 第 7、8 條
旨:
按獨資商號與其經營主體有不可分離之關係,經合法登記為獨資商號之電
子遊戲場業者,其經營主體與該電子遊戲場業在法律上為一個權利義務主
體,如該獨資之電子遊戲場業依商業登記法規定申請變更電子遊戲場業之
負責人,即屬另一個權利義務主體,而與設立登記無異。又兒童及少年福
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47 條第 4  項規定限制級電子遊戲場應距離幼兒園等
學校二百公尺以上,否則依法不得營業,此乃商業登記之特別規定,故於
負責人變更、轉讓登記時,應適用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47 條
第 4  項規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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