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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3年判字第 350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7 月 04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96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73、4 條
都市計畫法 第 15、19、23、27 條
旨:
都市計畫係為改善人民生活環境,並促進地方均衡發展而訂,其維護係整
體居住環境之公益,並非保護特定人之私益。因都市計畫之個別變更,致
一定區域內人民之權利、利益有所限制,亦或造成其其負擔者,認有行政
處分之性質者,得提起行政訴訟,惟仍難謂對變更範圍外之第三人亦具保
護。故都市計畫個別變更範圍外之第三人,自難以其權利或利益受損為由
,提起撤銷訴訟。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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