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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8年判字第 35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24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最高行政法院裁判書彙編(108年1月至12月)第 358-371 頁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5、22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1、98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177、243、4、6 條
所得稅法 第 14 條
工會法 第 11、2、28、3、35、36、4、45、46、6、8、9 條
旨:
按勞工籌組工會,雖屬憲法所保障人民之結社自由,惟其仍須符合我國工
會法之法定要件,且經向主管機關登記並請領登記證書者,始屬合法設立
而得享有工會法所保障之工會相關權益。次按雇主經營事業及選擇僱用勞
工,原受憲法保障其營業自由及契約自由,然於主管機關核准企業工會籌
組完成登記之際,雇主則因相關規範而負有公法上義務,其人事權之發動
、勞務指揮權及財產管理權,在一定之範圍內均有容忍與讓步之義務,營
業自由及契約自由已受工會法相關規定之拘束,堪認其就該核准登記之行
政處分,具法律上之利害關係,為利害關係人。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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