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五)(108年11月版)98-100 頁
行政程序法第 12 條雖係對行政機關土地管轄之決定為規定,惟其認定標 準,包括不動產所在地、住居所、營業所及事務所等,故據此所為之認定 ,尚非所謂專屬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