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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4年判字第 35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1 月 22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 18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1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60、6 條
地方制度法 第 18、26、28 條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第 11、8 條
旨:
按所謂訴之預備合併,通常固指原告預防其提起之訴訟為無理由,而同時
提起不能並存之他訴為備位,以備先位之訴無理由時,可就備位之訴獲得
有理由之判決之訴之合併而言。次按臺北市電子遊戲場業設置管理自治條
例關於設置距離等規定均係基於公益之目的,所為之強制性規定。且其係
基於地方自治之需要,對於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之申請條件增加實收
資本額、臨接道路寬度、距離學校等之距離、營業場所全棟樓地板面積、
最小單層營業樓地板面積等特別規定,即係基於公益之強制性所加之限制
,申請人之申請如不符上開自治條例之申請條件,即屬上開自治條例所禁
止之事項,主管機關自無裁量空間。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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