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五)(108年11月版)第 855-857 頁
行政機關以申請人並無回復原狀要件之合致,作成逾法定不變期間提出申 請效果之決定時,核係於行政程序中所為之決定。受此不利益決定之當事 人倘以其確有申請回復原狀之事由而不服時,僅得於對實體決定聲明不服 時一併聲明之,不得單獨對之提起撤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