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最高行政法院裁判書彙編(105年1月至12月)第 428-448 頁
無權占有人依民法第 767 條規定,原負有返還義務,甚且尚須依同法第 179 條不當得利之規定,給付相當於租金之對價於所有權人。是以眷村內 之違占建戶受拆除本無任何權益可享,僅因行政主管機關為避免程序浪費 及節省成本支出,而自我妥協退讓,始有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 23 條 關於補償違占建戶之特殊恩遇措施。因此為有效滿足此特殊目的,自非不 許對補償資格設限。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