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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5年判字第 346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7 月 06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最高行政法院裁判書彙編(105年1月至12月)第 428-448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7、121 條
民法 第 179 、767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56、260 條
建築法 第 9 條
旨:
無權占有人依民法第 767 條規定,原負有返還義務,甚且尚須依同法第
179 條不當得利之規定,給付相當於租金之對價於所有權人。是以眷村內
之違占建戶受拆除本無任何權益可享,僅因行政主管機關為避免程序浪費
及節省成本支出,而自我妥協退讓,始有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 23 條
關於補償違占建戶之特殊恩遇措施。因此為有效滿足此特殊目的,自非不
許對補償資格設限。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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