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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5年判字第 345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7 月 06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0、15、23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26 條
水利法 第 10、78、78、82、83、83-1、93-4 條
水利法施行細則 第 142 條
區域計畫法 第 13 條
旨:
土地經劃定為河川區域並公告生效後,即應受水利法及相關規定管理規範
,並不因其使用分區未變更而影響公告之效力;縱於公告後,就房屋核發
使用執照,亦不得執為免受水利法限制使用之依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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