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二)(106年12月版)472-478 頁
漁業人購買漁船優惠動力用油後,將所申購之油品用於非漁業行為,經主 管機關查獲而以函文通知其繳回優惠油價補貼款,系爭函文核屬催告性質 之觀念通知而非行政處分,亦即主管機關不得逕以函文命相對人繳回優惠 油價補貼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