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第 7 條為比例原則之規定,所謂比例原則,係指行政機關之 行政行為手段與目的,必須合乎比例衡平,否則有違反比例原則;亦即行 政行為須考量其「妥當性」、「必要性-最小損害性」及「手段損害與目 的間之均衡-狹義比例性原則」。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