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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4年判字第 342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6 月 18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7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55、98 條
行政罰法 第 1、2、27、7 條
政府採購法 第 101、103 條
全民健康保險法 第 40 、41 條
旨:
行政程序法第 7  條為比例原則之規定,所謂比例原則,係指行政機關之
行政行為手段與目的,必須合乎比例衡平,否則有違反比例原則;亦即行
政行為須考量其「妥當性」、「必要性-最小損害性」及「手段損害與目
的間之均衡-狹義比例性原則」。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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