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二)(94年10月版) 第 154-155 頁
縱認依行政程序法第 127 條有請求返還溢領金額之法律依據,然該條並 未規定得由行政機關以行政處分核定返還金額,無從據以單方面下命義務 人返還,此外別無得單方下命返還之法令根據,故不合行政執行法第 11 條第 1 項所定義務人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 要件,自不得逕行移送強制執行。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