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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1年判字第 341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4 月 12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1、117、121 條
民法 第 125 條
訴願法 第 95 條
水利法 第 78-2 條
水利法施行細則 第 4 條
土地法 第 12、14 條
土地登記規則 第 143、144、27、34、7 條
土地法施行法 第 5 條
旨:
按土地登記規則第 7  條、第 143  條、第 144  條規定,登記之土地權
利,苟非屬權利消滅,或登記證明文件經主管機關認定係屬偽造,或純屬
登記機關之疏失而錯誤之登記之情形,縱該項登記存有應予塗銷之事由,
亦應經法院判決塗銷確定,登記機關始得予塗銷。如登記機關將土地所有
權回復登記為申請人,其登記錯誤並非出於明顯易見之疏失,自不得依土
地登記規則第 144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以原處分塗銷土地所有權
人之登記,而回復中華民國所有。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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