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按土地登記規則第 7 條、第 143 條、第 144 條規定,登記之土地權 利,苟非屬權利消滅,或登記證明文件經主管機關認定係屬偽造,或純屬 登記機關之疏失而錯誤之登記之情形,縱該項登記存有應予塗銷之事由, 亦應經法院判決塗銷確定,登記機關始得予塗銷。如登記機關將土地所有 權回復登記為申請人,其登記錯誤並非出於明顯易見之疏失,自不得依土 地登記規則第 144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以原處分塗銷土地所有權 人之登記,而回復中華民國所有。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