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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7年判字第 340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6 月 14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7、121、128、131 條
稅捐稽徵法 第 22、23、28 條
遺產及贈與稅法 第 17 條
旨:
實務上,稅捐稽徵法第 28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規定之適用分界,在某
些情形下很難清楚分辨。如「錯誤發生可歸責於徵、納雙方」之情形;或
「錯誤發生不可歸責於徵、納雙方」之情形。其中在前一情形,即雙方均
有責時,究竟應適用何規定,實難決定。但在後一情形,即雙方均無責時
,則從「核課處分為確認處分,以追求稅捐如實正確核課」之稅捐稽徵法
制基本原則言之,仍以適用稅捐稽徵法第 28 條第 2  項為當。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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