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實務上,稅捐稽徵法第 28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規定之適用分界,在某 些情形下很難清楚分辨。如「錯誤發生可歸責於徵、納雙方」之情形;或 「錯誤發生不可歸責於徵、納雙方」之情形。其中在前一情形,即雙方均 有責時,究竟應適用何規定,實難決定。但在後一情形,即雙方均無責時 ,則從「核課處分為確認處分,以追求稅捐如實正確核課」之稅捐稽徵法 制基本原則言之,仍以適用稅捐稽徵法第 28 條第 2 項為當。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