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一)(105年12月版)第 155-160 頁
對非法人團體之代表人為送達時,倘未依法送達於其事務所、營業所或代 表人住居所,而逕將文書付與他人代收者,尚不生送達之效力,應俟該代 收者將文書實際轉交應受送達之代表人時,始發生送達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