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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6年判字第 34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1 月 11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行政罰法裁判要旨彙編(104年12月版) 第 131-139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9 條
民法 第 1151 條
行政罰法 第 3 條
遺產及贈與稅法 第 23、29、30、44 條
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 第 13 條
旨:
行政罰著重在行政管制目的之達成,在有多數違章者之情況下,如能裁罰
其一,即能達成管制目的,行政機關並非沒有裁量權限,何況某些行政罰
之管制目的是針對財產之運用,無從分割。故違反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44
條規定且有多數違章者時,如裁罰其一即能達成管制目的之情況者,行政
機關仍得僅針對其中一人予以裁罰。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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