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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9年判字第 334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9 年 04 月 01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8、23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8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55、98 條
旨:
參照司法院於 98 年 4  月 10 日作成之第 658  號解釋,公務人員退休
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第 2  項規定,欠缺法律具體明確授權;且其規定內
容,並非僅係執行公務人員退休法之細節性及技術性事項,而係就再任公
務人員退休年資採計及其採計上限等屬法律保留之事項為規定,進而對再
任公務人員之退休金請求權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自與憲法第 23 條法律
保留原則有違。惟上開解釋並未同時宣告上開施行細則第 13 條第 2  項
無效或立即失效,而係宣告「相關機關至遲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 2  年
內,依本解釋意旨,檢討修正公務人員退休法及相關法規,訂定適當之規
範。屆期未完成修法者,上開施行細則第 13 條第 2  項失其效力」,則
就本件而言,本院自應依司法院上開釋字第 658  號解釋之意旨,不得逕
排除該規定之適用,亦不得因此認原判決有適用法規不當之情事,上訴意
旨就此部分之指摘,仍不能採。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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