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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4年判字第 334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4 年 03 月 17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三)(95年10月版)第 11-15 頁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07、108、109、110、118 條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 9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111、114、115、118、122、15、157、2、3 條
訴願法 第 13 條
公文程式條例 第 2 條
地方制度法 第 2、25、27、62、70 條
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 第 3 條
商業登記法 第 33、6、7、8 條
財政收支劃分法 第 37 條
旨:
對於臺北市商業管理處是否為行政機關,依臺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及相
關規程之規定,明定授權由臺北市商業管理處掌理,該處並兼具臺北市政
府之內部業務單位及所屬機關兩種屬性。就臺北市商業管理處本質上為臺
北市政府之內部業務單位而言,由臺北市商業管理處所為之行政處分本應
認屬臺北市政府之行政處分,然因臺北市商業管理處之法定地位,係屬臺
北市政府之下屬行政機關,臺北市政府為免發生欠缺管轄權限之爭議,爰
依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之規定,訂定臺北市政府商業行政委任辦法,明訂
委任臺北市商業管理處得以該處名義執行商業登記法中有關臺北市政府權
限事項。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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