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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3年判字第 334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3 年 03 月 26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7、127 條
民法 第 179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56、260 條
行政執行法 第 11 條
旨:
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返還一定之溢領金額,亦非依法令之直接規定,不合
行政執行法第十一條第一項所稱依法令負有公法上之金錢給付義務之要件
,上訴人亦不得經以書面通知限期履行,逾期不履行而逕行移送執行。又
無經法院裁定命被上訴人返還而合於行政執行法第十一條第一項所定義務
人依法院之裁定,負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要件,得據以移送執行之情
形,被上訴人如拒不返還,上訴人依行政訴訟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提起
一般給付訴訟,請求裁判以取得執行名義,難謂無其必要而起訴欠缺權利
保護必要之要件。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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