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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9年判字第 332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9 年 04 月 01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7、119、121 條
民事訴訟法 第 277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36、256、260、4 條
旨:
國軍在臺軍眷業務處理辦法有關眷舍分配每戶僅限一舍之規定,其立法目
的係為照顧軍眷生活,以提高國軍作戰士氣,於考量整體公益衡平原則、
補助性支出資源有限等因素後,所形成之政策性福利措施。受處分人於申
請本件申購眷舍優惠前,既已享有另一眷舍之優惠,觀諸上開規範意旨,
行政機關自不得再核與優惠,惟其誤發給居住憑證,自屬違法行政處分,
行政機關嗣後予以註銷,即無違法可言,亦無信賴值得保護之情事。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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