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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5年判字第 332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6 月 24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98 條
民事訴訟法 第 263 條
民法 第 179、184 、451 條
法院組織法 第 86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15、24、255、98 條
平均地權條例 第 59 、62-1 條
旨:
平均地權條例第 62 條之 1  第 2  項規定所指之「補償」,係對於重劃
區內應行拆遷之土地改良物或墳墓之所有權人,因市地重劃應行拆遷,而
受有財產權之特別犧牲所為,性質為法定補償;至於配合工程施工日前自
動拆遷加發之自動拆遷獎勵金或拆遷處理費,性質非法定補償,乃直轄市
或縣(市)為順利執行公共工程取得用地,自行審酌財力及實際情形,於
法律所定之補償外,加給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獎勵、補
助、救濟等名目之給予,核為給付行政之性質,如無違平等原則,尚非不
許。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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