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7944426人
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4年判字第 332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6 月 18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8、9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36 條
關稅法 第 3 條
旨:
按進口之貨物倘非屬藝術家以創作為目的之原作,即有海關進口稅則第
97.03 節相關稅號之適用,縱使「國際商品統一分類制度(H.S.)」註解
對於第 97.03  節詮釋之原文所稱:「religious effig -ies」中譯文究
為 H.S. 中文版所稱「宗教雕像」或認係通常用於喪葬儀式或墓地擺設之
「宗教用肖像」方面存有疑義,惟無礙來貨具備之商業性質,而應歸列稅
則第 97.03  節之結果。則法院未就當事人對 H.S. 註解第 68.02  節英
文原本及中文版詮釋段不符之主張,於判決內說明不予採認之心證理由,
於法尚無違誤。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