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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3年判字第 332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6 月 26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行政執行法函釋及裁判要旨選輯(第2版)(111年6月版) 第 570-571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31、134 條
民法 第 129、130、180 條
民法總則施行法 第 18 條
行政執行法 第 1、11、42 條
平均地權條例 第 60-1 條
農地重劃條例 第 1、25、27、34、36 條
旨:
農地重劃乃係為增進土地利用之有效措施,復為改進農業經營促成農業現
代化之主要條例,因之,有關因農業重劃而生之土地差額地價及重劃工程
費之請求權,既係因行政機關行使公權力之措施所發生,並非基於私經濟
行為而生之權利,自屬公法上之法律關係。依農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第
51  條規定,對逾期未繳納之差額地價,雖係依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請求
,僅係賦予上訴人可依民事訴訟法之督促程序取得執行名義,尚不因有該
項規定,而改變其公法上請求權之法律關係。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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