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執行法函釋及裁判要旨選輯(第2版)(111年6月版) 第 570-571 頁
農地重劃乃係為增進土地利用之有效措施,復為改進農業經營促成農業現 代化之主要條例,因之,有關因農業重劃而生之土地差額地價及重劃工程 費之請求權,既係因行政機關行使公權力之措施所發生,並非基於私經濟 行為而生之權利,自屬公法上之法律關係。依農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第 51 條規定,對逾期未繳納之差額地價,雖係依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請求 ,僅係賦予上訴人可依民事訴訟法之督促程序取得執行名義,尚不因有該 項規定,而改變其公法上請求權之法律關係。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