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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2年判字第 332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5 月 24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6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36、93、94 條
訴願法 第 1、77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25、133、209、243、4、5、6 條
廣播電視法 第 12、12-1 條
衛星廣播電視法 第 1、17、19、35、36、37、38、39、4、45、5、6 條
旨:
關於廣播電視法第 12 條之 1  第 1  項內容,與衛星廣播電視法施行細
則第 4  條所列審核衛星廣播電視換照申請案件所應考量之事項,存有明
顯差異,足見行政機關在審查無線電視頻道與衛星電視頻道之申請換照案
件時,應予裁量之事項確有不同。而行政機關既係就頻道性質與應審查事
項相異之頻道換照申請作不同處置,即無違反平等原則可言。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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