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關於廣播電視法第 12 條之 1 第 1 項內容,與衛星廣播電視法施行細 則第 4 條所列審核衛星廣播電視換照申請案件所應考量之事項,存有明 顯差異,足見行政機關在審查無線電視頻道與衛星電視頻道之申請換照案 件時,應予裁量之事項確有不同。而行政機關既係就頻道性質與應審查事 項相異之頻道換照申請作不同處置,即無違反平等原則可言。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