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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9年判字第 330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9 年 04 月 01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 5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37、6、93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43、255、98 條
平均地權條例 第 56、58 條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37  條規定,行政機關與人民締結「行政契約」,互負給
付義務者,應符合契約中應約定人民給付之特定用途、人民之給付有助於
行政機關執行其職務以及人民之給付與行政機關之給付應相當,並具有正
當合理之關聯。本件系爭計畫道路固須以徵收方式取得,但因被上訴人所
屬市公所財源拮据,無法以徵收方式取得,致系爭計畫道路無法於本件重
劃區重劃完成後開闢完畢,使得系爭計畫道路兩側住宅區道路,無法直接
建築使用。被上訴人基於公共利益之立場,要求上訴人於本件重劃案開發
時一併履行系爭道路開闢義務,俾使系爭計畫道路兩側位於本件重劃區內
之住宅區道路。是上訴人出具系爭切結書同意就系爭計畫道路負有取得用
地及開闢之義務,與被上訴人於法定職權範圍內核可上訴人之重劃計畫書
,兩者間係有「正當合理之關聯」。且系爭計畫道路若開闢完成亦會促進
該重劃區整體建設發展及提高其土地經濟價值,此亦為上訴人申辦市地重
劃之目的,故上訴人取得用地開闢系爭計畫道路之給付,與被上訴人核可
其本件重劃計畫書之給付,二者顯屬相當,亦未違反「比例原則」。本件
行政契約顯已符合行政程序法第 137  條所定之特別要件而有效成立,被
上訴人亦在該條規定要件下,使上訴人負擔契約之對待給付義務,符合法
律保留原則。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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