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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9年判字第 33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9 年 01 月 21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8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38、162、255、98 條
專利法 第 104、97、98 條
旨:
核准時專利法第 97 條、第 98 條第 1  項規定規定,凡對物品之形狀、
構造或裝置之創作或改良,而可供產業上利用者,得依系爭專利申請取得
新型專利。本件系爭專利,上訴人主張該項必要技術係「系爭專利保護之
加工方法」,容有誤會,自未符取得新型專利之要件。是原審判決以系爭
專利有違前揭專利法第 104  條第 3  款之規定,認原處分為「舉發成立
,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依法無不合,即屬有據。上訴意旨主張系爭專
利說明書雖未對熱壓過之罩杯布組合再施以鐳射穿透鑲空處提出說明,但
此熱壓技術手段為先前既有之公知技術,為熟習該項技術者所通曉等語,
除未見上訴人在系爭專利說明書予以載述外,亦未見提出足以支持其說法
之資料,無法據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有違論理及經驗法則、
判決不備理由之違背法令情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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