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七)(110年11月版)第 524-528 頁
行政契約與私法契約之區別,原則上以契約標的為準,若契約標的給付行 為不易區分為私法或公法性質,尚須就契約之目的及整體特徵作判斷。公 營行庫與副總經理間之聘任關係及其與總經理、理事主席間的委任關係, 如逕認其為公法上下服從特別職務關係而屬行政契約,尚嫌速斷。